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