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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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