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卫星网络的国内协调应当提前谋划、积极推进,最迟应在卫星出厂评审或卫星发射许可评审前一个月完成。完成国内协调及必要的国际协调后,方可申请报送卫星网络的通知资料,以及发射并投入使用卫星。对于因国内协调未完成造成卫星无法发射、通知资料无法报送、卫星系统无法正常投入使用等后果的,由卫星操作单位自行承担。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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