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卫星网络资料报送国际电联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电子邮件或信息系统等电子方式征求国内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意见。需开展相应国内协调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电子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抄送申报单位。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卫星网络资料报送国际电联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电子邮件或信息系统等电子方式征求国内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意见。需开展相应国内协调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电子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抄送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