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五条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妥申报材料和数据库文件后,予以受理。对于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卫星网络资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国际电联。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