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卫星操作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文件、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可行性论证报告、卫星网络参数特性自查说明、卫星网络申报承诺书,涉及委托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委托文件(有关材料清单及模板见附件1);
(二)使用国际电联指定软件填报生成的《无线电规则》附录4和相关决议所列的电子版文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信息如发生重大变化,卫星操作单位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变更后的材料。
对于卫星操作单位因申报材料不齐全、参数特性不符合规定、申报时间超过时限等自身原因造成卫星网络资料被退回、删除的,有关后果由卫星操作单位自行承担。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