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向国际电联申报的卫星网络应当符合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涉及使用卫星业余无线电业务的,还应当符合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有关技术和使用要求。

卫星操作单位应开展对拟申报卫星网络资料技术参数的自查,确保卫星网络资料参数特性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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