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简易程序是指,境内卫星操作单位按照先申报后协调的原则,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国际电联)报送卫星网络资料,并开展国内协调等相应工作的流程。
拟申报非规划频段卫星网络的提前公布资料、协调资料或规划频段的PART A资料,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简易程序:
(一)拟申报静止轨道卫星网络且与我国已申报的静止轨道卫星网络间隔超过2度(不含2度);
(二)拟申报遥感和空间科学非静止轨道卫星网络;
(三)拟申报小型通信和导航试验星座系统,原则上卫星数量应少于10颗(不含10颗)且在轨工作时间少于3年(不含3年);
(四)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重大卫星工程。
其他卫星网络的申报按照《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无〔2017〕3号)规定的程序开展。
涉及军事系统卫星网络申报事宜,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归口办理。
涉及香港、澳门的卫星网络申报事宜,按照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