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申报单位开展国内协调工作时,其他卫星操作单位应予配合,并提供协调所需的相关数据。拒不配合开展协调、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催办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提出实质性协调意见,或相关协调意见无合理数据分析支撑的,视同无协调意见。对于双方技术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共识,或相关协调结论明显不合理的,申报单位可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推进国内协调工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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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