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种子标签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 (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