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种子标签
第六条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种子标签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