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