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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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