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种子标签。 使用说明缺少品种主要性状、适应性或风险提示的,视为没有使用说明。 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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