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进口商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 (三)不符合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描述; (四)未经认证合格使用认证标识; (五)其他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信息。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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