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进口商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 (三)不符合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描述; (四)未经认证合格使用认证标识; (五)其他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信息。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进口商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 (三)不符合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描述; (四)未经认证合格使用认证标识; (五)其他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