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制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应当在同一版面标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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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