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制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应当在同一版面标注。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制作要求
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应当在同一版面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