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制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标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标注的汉语拼音或者外文的,字体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汉字字体。信息代码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 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制作要求
标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标注的汉语拼音或者外文的,字体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汉字字体。信息代码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 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