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使用说明

第二十条

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应当如实反映品种的真实状况,主要内容应当与审定或登记公告一致。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内容应当与销售地所在省级品种审定公告一致;引种标注内容应当与引种备案信息一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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