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