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使用说明

第十九条

使用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品种主要性状; (二)主要栽培措施; (三)适应性; (四)风险提示; (五)咨询服务信息。 除前款规定内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增加相应内容: (一)属于转基因种子的,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二)使用说明与标签分别印制的,应当包括品种名称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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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