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使用说明
第十九条
使用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品种主要性状; (二)主要栽培措施; (三)适应性; (四)风险提示; (五)咨询服务信息。 除前款规定内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增加相应内容: (一)属于转基因种子的,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二)使用说明与标签分别印制的,应当包括品种名称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品种主要性状; (二)主要栽培措施; (三)适应性; (四)风险提示; (五)咨询服务信息。 除前款规定内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增加相应内容: (一)属于转基因种子的,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二)使用说明与标签分别印制的,应当包括品种名称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