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种子标签

第十四条

检测日期是指生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采用下列示例:检测日期:2016年05月。 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标注以月为单位,自检测日期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采用下列示例:质量保证期6个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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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