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种子标签

第十二条

质量指标按照质量特性和特性值进行标注。 质量特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但不宜标注水分、芽率、净度等指标的无性繁殖材料、种苗等除外; (二)脱毒繁殖材料按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进行标注; (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业部对某些农作物种子有其他质量特性要求的,应当加注。 特性值应当标明具体数值,品种纯度、净度、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保留整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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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