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种子标签第十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应当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联系方式为电话、传真,可以加注网络联系方式。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