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九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伦理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协商推举或者选举产生,由机构任命。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科技部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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