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八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命科学、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
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伦理审查能力,定期接受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必要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对所审查研究的特定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独立顾问不参与表决,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科技部 中医药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