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八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命科学、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

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伦理审查能力,定期接受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必要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对所审查研究的特定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独立顾问不参与表决,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科技部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