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五条
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是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定期对从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学生、科研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生命伦理教育和培训。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科技部 中医药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