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机构和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应当向社会公开。机构和个人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科技部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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