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审查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一)伦理审查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二)伦理审查委员会未建立利益冲突管理机制的;

(三)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

(五)泄露研究信息、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的;

(七)未接受正式委托为其他机构出具伦理审查意见的;

(八)未督促研究者提交相关报告并开展跟踪审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其他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科技部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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