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未委托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其他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科技部 中医药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未委托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其他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