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伦理审查

第二十八条

机构与企业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或者为企业等其他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提供人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研究的整体情况,通过伦理审查、开展跟踪审查,以协议方式明确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使用范围、处理方式,并在研究结束后监督其妥善处置。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科技部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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