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伦理审查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研究者应当将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立即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以确定研究者采取的保护研究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权益的措施是否充分,并对研究风险受益比进行重新评估,出具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科技部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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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