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伦理审查

第二十二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对审查的研究作出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继续研究、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伦理审查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得到超过伦理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同意。委员应当对研究所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投票,与审查决定不一致的意见应当详细记录在案。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科技部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