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机构应当在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备案,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其他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伦理审查委员会备案材料包括:

(一)人员组成名单和委员工作简历;

(二)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

(三)工作制度或者相关工作规程;

(四)备案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信息发生变化时,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关更新信息。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科技部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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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