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鼓励汽车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 (一)车内处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不向车外提供; (二)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驾驶人自主设定,每次驾驶时默认设定为不收集状态; (三)精度范围适用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对数据精度的要求确定摄像头、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分辨率; (四)脱敏处理原则,尽可能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等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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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