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 第五条独立法条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五条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加强汽车数据保护,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义务。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