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 第四条独立法条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第四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汽车数据应当合法、正当、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直接相关。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