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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