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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