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举报。 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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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