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评估时明确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数据种类、规模等。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抽查等方式核验前款规定事项,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并以可读等便利方式予以展示。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