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十条

第十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范围、保存地点与期限、使用方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情况以及是否向第三方提供,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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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