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合同主体基本信息及资质

第二条

农产品收购主体依法应当具有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销售或者加工、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等与从事订单农业关联紧密的内容。合同约定由农产品收购主体提供种子、种苗、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相关投入品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的,收购主体还应当具有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或者已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或者提供从有相应资质主体购买的证明。

农产品生产主体可以查验收购主体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要求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清晰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作为合同附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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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的通知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