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九条

第二章 基础培训

第九条

基础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实施。 基础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0小时,可以在学历教育期间完成。管制、签派等相关专业培训合格的学员转入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学习的,基础培训时间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200小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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