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九条
第二章 基础培训
第九条
基础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实施。 基础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0小时,可以在学历教育期间完成。管制、签派等相关专业培训合格的学员转入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学习的,基础培训时间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200小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基础培训
基础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实施。 基础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0小时,可以在学历教育期间完成。管制、签派等相关专业培训合格的学员转入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学习的,基础培训时间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20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