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负责基础培训工作的开展。 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开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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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