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 第五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