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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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