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组织岗位培训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正确履行岗位培训职责的; (二)不符合开展相应岗位培训条件的; (三)教员的使用管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制定培训计划或者未将教员情况备案的; (五)未组织实施岗位培训、考试考核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