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从事航空情报基础培训活动,未按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培训,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