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从事航空情报基础培训活动,未按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培训,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