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在申请前完成基础培训和岗位资格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完成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以满足《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经历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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