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基础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基础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是否履行了备案手续; (三)教员的聘任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四)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五)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教学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六)民用航空基础培训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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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