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基础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基础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是否履行了备案手续; (三)教员的聘任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四)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五)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教学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六)民用航空基础培训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基础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基础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是否履行了备案手续; (三)教员的聘任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四)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五)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教学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六)民用航空基础培训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