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三十七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为本单位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在申请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或者执照注册时出具培训证明。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