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三十四条岗位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由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共同实施。 培训主管应当对受训人做出追加培训、终止培训或者培训合格的结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