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每年年底前应当将本单位的本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岗位培训计划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每年1月份应当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培训安排的总体情况上报民航局。 同一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多个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有统一管理单位的,应当统一上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每年年底前应当将本单位的本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岗位培训计划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每年1月份应当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培训安排的总体情况上报民航局。 同一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多个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有统一管理单位的,应当统一上报。